2019年4月份,黎某某和李某某夫妻二人在遵義市紅花崗區個體經營一家零售手機門市店,因黎某某在網絡上打游戲輸錢,欠債,正常的經營無法滿足二人的生活需求。黎某某遂心生邪念,利用銀行ATM機轉款24小時后才能到賬的漏洞,虛構自己在做手機批發生意的事實,虛擬銀行ATM機轉款憑條,騙取遵義市本地批發手機商戶11家100余臺手機,得手后迅速將騙得的手機低價出賣給他人。其妻子李某某事中知曉丈夫的犯罪行為后,不但不加以勸阻,反而與黎某某一起實施騙取手機低價變賣的行為,合計詐騙40余萬元。
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黎某某、李某某的行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構成詐騙罪,依法向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以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萬元,以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檢察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寄語:凡事三思而后行,對自己及他人的行為應有正常的基本認識,包括夫妻之間,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做違法犯罪的事情時,另一方應該加以勸導阻止,這樣才能及時糾正對方錯誤,懸崖勒馬,為時不晚,不至于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一味的夫唱婦隨。
(楊紅霞)